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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14日 00:00:00 访问量:6135
聊教字〔2013129

 

聊城市教育局

关于评选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高新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社发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科研积极性,开展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聊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小学、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成人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单位和教学研究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方面:转变教育思想,优化教学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科研成果。

2.教育管理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应用,坚持“以法治教,以德治教”,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成果。

3.教育评价方面:新课程理念下学生素质的评价方法,教师教学成绩的评价方法,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方法,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1.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经过1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课题的研究与实验(课题立项)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2.成果的主要研究人不超过5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直接参加教育科研课题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直接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导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

3.研究成果得到专家的鉴定或认定,并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宣传、推广和应用。

三、评选程序

1.指标公开,自愿报名,差额评选。

2.各单位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方式向市教育局推荐参评的教学成果,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通过指定的方式产生。

3.市教育局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通知”精神和《聊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具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4.对推荐的材料,评审的程序、结果有异议的,根据《聊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选时间

201311月—2013年12月。

五、推荐材料

1.《聊城市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2份。

2.反映成果的材料:材料包括成果总结,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宣传、推广成果会议报道,获得的奖励证书,形成的专著等。提交的材料一式2份(至少1份为原件)。

附件:1.聊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聊城市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聊城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

 

 

附件1:

聊城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聊城市内的小学、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成人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单位和教学研究单位的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市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于教育创新方面的

  (二)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负责,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条 申请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所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推荐。

  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提出申请。

  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对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网上公布并接受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或评审结果,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报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裁定。

  第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县(市、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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