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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三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8年11月26日 00:00:00 访问量:3981

聊城三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和年级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副校长、学生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年级主任任组长,德育主任任副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  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年级可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71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月补助水平不低于252元;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2元提高到3600元,月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已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年级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年级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年级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岗位职责清晰。出现问题,学校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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